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对
《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总结我省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及温州市洞头县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意见》(教师厅函〔2015〕20号),省教育厅起草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
请各市教育局组织辖区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及有关人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通过函件或电子邮件,反馈至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联系人:李敏强,联系电话:0571–88008920(传真),电子邮箱:zjedusfc@sina.com。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邮编:310014。
附件: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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