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6〕7号
各市教育局、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工作,理顺教师资格考试管理体制,根据省教育厅2016年第14次厅务会议精神,现对修改后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教规范〔2014〕13号)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日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陕西教师资格考试:
(一)身份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以及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和就近原则。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ntce.cn,下同)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主学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幼儿园)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小学)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通用技术等16个学科。
申请参加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考试的申请人,其《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面试不分学科。小学面试分为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第十六条 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将根据申报情况,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自主命制,纳入统一面试。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其中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和打印“网页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省考试管理中心收集整理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复核,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陕西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安排一年两次,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告为准。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其中笔试报名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紧缺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国家或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和辅导资料,不指定和委托各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及具体考试考务组织实施,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负责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确保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报名审核、面试考官等考试工作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2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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