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北京地区高校教师的11大失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撤销其教师资格。
根据《意见》,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均被纳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与该指导意见同时公布的还有《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据了解,师德考核结果被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实行“一票否决”。情节较轻的,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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