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遗失,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二)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见附表)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等)。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二、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毁损等影响使用或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的,以及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后,发现错字、污损、缺章等,持证人提出换证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原教师资格证书。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并与申请表不一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据证明)。
三、补办、换发的办理机构
1、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2、高校、高中、中职(含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由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办理。
四、补办、换发的时间
与每年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时间相同,一年两次。
五、补办、换发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办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材料,需补充完善材料的要当面告知。经审核,符合补办、换发规定的按程序办理。
2、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填制内容,除信息变更和纠错之外,应与原件内容保持一致,其落款时间为证书补办、换发决定作出的日期,并在日期后加“补发”或“换发”两字。证书上加盖批准补办、换发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钢印。 补办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在证书备注页和个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缘由及补办时间。
3、补办、换发证书所需空白证书,由各区县认定机构统一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内容包括:需补办、换发证书的类别、数量、人员登记等,由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向教育部统一申请。换发的错损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办理机构签注“作废”字样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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