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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办法(截止到2014年2月)
参加自学考试的《教育学(一)》、《心理学》考试,通过后到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新办法(从2013年9月开始实行)
参加全国统考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通过《笔试》、《面试》,然后到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证》。
注意:
1、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老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老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截止2014年2月,没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不能再考《教育学(一)》、《心理学》,申请教师资格必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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