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第四季度,我省将先在部分市、县(区)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另文通知),逐步在全省推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非试点地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时间视试点进展情况另行安排。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电化教育馆、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以上人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考察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协调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
(四)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十条 所持证书与任教学段、任教学科不一致,持有多本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不合格;
(二)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三)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
(四)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注册。受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聘用证书;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四)(六)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中小学教师的人事管理权限,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并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注册结论意见。注册结论意见,应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填报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的网上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定期注册结论的终审。
第十七条 受理定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结论采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注册贴”。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应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者,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按规定予以解聘。其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再重新申请注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教师资格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