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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发布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下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得知,2015下半年重庆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考试对象、条件、程序及科目
1.考试对象。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不包括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应、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报考条件及考试程序。参见重庆市教委门户网站(http://www.cqedu.cn)网上服务栏目中的“教师资格考试”或重庆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cq.cn)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中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程序”。
社会人员考试报考条件
本次考试对象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不包括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应、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报考条件如下:
1.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户籍以本人的户口页为准,档案是指保管在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人事档案,户籍或档案必有其一在重庆市范围内方可报考。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1)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可报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
(2)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内报考(即2015年应届毕业生可在2014年7月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成教、自考、网络教育等)必须凭毕业证书原件报考。
(3)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要求的“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不是指通过考试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是指由人社部门评定的职称等级。
3.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修学,一是在就读学校完成两门课程修学且成绩合格;二是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门课程考试合格。三是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公布的补修实施机构组织的补修,完成两门课程的修学且成绩合格。
通过以上三种途径修学的考生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在就读学校完成两门课程修学且成绩合格的需提供就读学校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门课程考试合格的需提供加盖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公章的课程成绩合格单;3.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公布的补修实施机构组织的补修,完成两门课程的修学且成绩合格的需提供全市统一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情况与可报考的教师资格种类具有如下对应关系:
在就读学校本科阶段修学该两门课程的,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在专科阶段修学的,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阶段该两门课程考试合格的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在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在补修机构参加补修,修学层次为高中(中职)的,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学层次为初中的,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学层次为小学的,可报考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3)参加其他省市教师资格考试获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以及在其他省市补修机构获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成绩不能作为报考的有效依据。
(4)修学成绩证明材料目前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5)2015年秋季报考要求修学证明材料的获取时间必须在2015年7月7日之前(含7月7日)。
注意:普通话证书不再作为报名考试的条件,而作为认定的条件,在认定时必须提交相应等级的普通话等级证书。语文学科要求二级甲等,其他学科要求二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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