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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服务地所在县级及以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服务地所在县级及以上“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须提供服务地所在县级及以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③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由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分。
三、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考试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类岗位实行分类考试。
应聘管理岗位及“专业不限”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其中《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公共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知识》考试;其中《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
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考务工作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16日。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报名收据到原报名地点领取。
笔试时间为:2010年7月17日。
上午8:30—10:00《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30—16:30《公共基础知识》或《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县城所在地的普通高考定点学校,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由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对考生笔试成绩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对报考黎平县乡镇文化站02职位(侗族大歌表演传承)的考生,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1:6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如某职位计划招聘人数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只要参加笔试的考生的笔试总成绩分数在60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该招聘职位的面试人员,但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所有考生(不含放弃面试考生)面试平均成绩以上才能按规定比例进入体检;如参加面试考生面试成绩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所有考生面试平均成绩的人数超过本职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体检人员。
报考教师岗位的进行试教,报考非教师岗位的进行面试。
面试(试教)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试教)内容及面试(试教)方式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确定并通知面试考生。
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生的总成绩。考生总成绩由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作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面试或试教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从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对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则从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参加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和“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时间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考核对象。县组织、人事、纪委监察、人口计生、教育、公安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下岗人员以户籍所在地的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如遇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的,是否进行递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1、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6月1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截止2010年9月30日,未能取得拟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的;
7、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8、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9、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11、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在安排落实工作岗位时,各职位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选择工作岗位。
聘用单位拟聘用人员,经人事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的,按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考生全部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限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七、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未尽事宜由黎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5-6223326(县招考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6221555(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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