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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
考试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考试。
1、基础知识考试
基础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将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员的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各类均考一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市情市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内容主要为系统解剖学、诊断学、内科学、药理学及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等)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40%和60%;
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内容主要为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新课程基本理论、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等)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40%和60%。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0年7月20日上午8∶30-11∶00
2、专业考试
基础知识考试结束并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加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和考试成绩按不低于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专业考试。进入专业考试的人员名单在菏泽人事考试网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由招聘单位通知本人。
专业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考试可采取面试(试讲)、专业知识测试加面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单位岗位需要确定。整个专业考试应于月日前结束,各招聘单位具体时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另行通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70元。
招聘岗位需要规定专业考试最低合格线的,统一按60分掌握。
3、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结束后,本科及以下岗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基础知识成绩与专业考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出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岗位以专业考试百分制成绩作为考试总成绩。基础知识成绩、专业考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
如招聘单位同一个招聘计划岗位中出现2名及以上总成绩相同者,采取加分人员优先,其次按基础知识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优先的办法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六、体检与考核
按照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选,并依次进行体检考核。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报考教师岗位的拟聘用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报考其他岗位的拟聘用人员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合格人员予以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复核其应聘资格和应回避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写出考核报告,签署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对体检、考核不合格造成的应聘人员空缺,可从应聘同一岗位的其他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档案关系、工资、户籍迁移、毕业生派遣、调动等相关手续。办理毕业生派遣和调动手续时,需招聘单位提供聘用人员档案及相关证件等材料。聘用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八、公开招聘的监督检查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将实行全过程政务公开,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及面试考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在应聘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聘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监督电话:0530-531052553103875310559
咨询电话:0530-53103875310559
九、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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