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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
(一)经综合面试考核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执行。体检工作由招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市教育局指定的综合性三甲以上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本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报市教育局同意,按照综合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三)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应聘者承担。
六、公示
对笔试、试讲、综合面试、体检等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市教育局和用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公示栏和绵阳教育信息网、绵阳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笔试、试讲、综合面试和经权重计算考试考核最终成绩、拟聘岗位等,并公布招聘单位和市教育局纪委、人事科、市人事局纪委、人才开发流动科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空额的不再递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者,用人单位与确定的拟聘者签定《就业协议书》,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3份;
(二)《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名册》1份;
(三)拟聘人员体检表复印件1份(加盖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原件存入本人档案);
(四)拟聘人员考核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原件存入本人档案);
(五)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调(流)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材料;
(六)2010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并在2010年8月30日前凭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及本人学籍档案办理聘用手续。
市人事局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等手续,并由招聘单位通知被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此次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聘用管理。涉及到户口迁移的人员,在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招聘工作纪律
(一)为保证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招聘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三)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四)用人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招聘工作的资格审查,笔试、试讲、综合面试、体检等考试考核实施监督。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应聘者在试讲、综合面试考核中,已试者与未试者、应试者与考官实行隔离回避制。
接触试题、试卷、评分、参考答案人员或考官的泄密或影响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的事项,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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