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3纸规格,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在编在岗人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含任教年限、任教层次及学科等),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安排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后,经县认定办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相关安排待后通知)。
(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广东省200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教继〔2005〕14号)处理。
(八)认定费用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278号)精神,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120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2.认定费不含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申请人(包括师范生)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认真学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工作,组织做好今年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
(二)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三)各学校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网上进行报名,由学校统一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材料、2010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登记名册、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和认定费用交县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包括原件及复印件),由县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受理并报市认定办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原件退回,体检时间由市认定办另行安排。
(四)各学校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网上进行报名,由学校统一受理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于10月26日前把申报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数据、2010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登记名册、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和认定费用报县认定办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原件退回。
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78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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