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对象和规定
(一)考试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二)考试规定
1、考试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
2、考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高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使用职业中专相应专业课教材;
4、考试办法为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
5、考试成绩当场亮分。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五、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考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根据闽教师[2006]13号和闽教人[2010]4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8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个人向医院缴交。
六、其他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间定于11月27日上午8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2、体检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的人员,请于2010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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