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均衡
学校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
草案第十八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教学资源,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倾斜,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资源的均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教师职责
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
草案第三十三条提出,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和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课,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还提出,教师违反规定从事兼职或者有偿家教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提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课程,禁止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学校不得组织有偿补课,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和培训班。
法律责任
对违规责任人给予处分
草案第四十八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不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2、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3、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者将考试成绩、毕业生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单一标准的;4、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或者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校的。
第四十九条提出,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2、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择学生,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编班和升学依据的;3、责令学生退学或者开除学生;4、以固定资产、师资力量等资产参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者擅自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5、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6、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社会非公益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的;7、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第五十条提出,学校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或者组织有偿补课和收费办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