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博士、副教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应聘者向用人部门投递简历资料并报名,各部门联系人及电话见附表。
2、面试。由用人部门组织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共同考核,并给出成绩。
3、学术考评。用人部门组织学科专家小组采取对应聘者已有学术成果和专题学术讲座(内容自拟,时间60分钟)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
4、综合考察。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考察组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察。
5、学院决定。考察情况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6、博士待遇按我院有关政策执行。
(三)教授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考核后,经学院领导同意,报学院办公会研究确定。教授引进待遇按我院有关政策执行。
四、体检
体检由重庆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聘。
五、政审
体检合格者,采取多种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和学习工作情况、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政审。因政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聘。
六、公示
体检、政审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由重庆教育学院进行网上公示。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合格者,由学院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聘用手续,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教授、博士按《重庆教育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聘用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人事关系。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认真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校内外群众的监督,若违规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教育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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