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面试资格审查手续的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9︰00—17︰00,地点为四川民族学院人事处。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参考人员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①报名信息表和自荐材料各1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④职称证书及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⑤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大学生”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⑥考试人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出具的政治面貌证明;
⑦英语四级或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⑧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⑨代表性成果、获奖证书、各类上岗证书等能证明自己业绩的材料。
报考者如缺少上述材料前三项之一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任自负。
资格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资格,且责任自负。
面试资格审查中因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以及因缺少上述证件和没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而产生的面试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依次等额递补取得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学院根据报考人员在《报考信息表》上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因递补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递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
通过面试资格审查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了80元面试费的面试人员,由学院人事处发给《面试通知书》(请自带一张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于2011年3月29日在四川民族学院A校区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地点和参加面试的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须持《面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于《面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因面试资格审查或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如招聘岗位实际面试人员未形成竞争(即参加面试人数等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
5、面试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成绩=试讲成绩×70%+现场表演成绩×30%
6、面试成绩公布: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面试成绩70%。
(四)考试总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学院于2011年3月31日在学院网站上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含笔试成绩、加分、面试成绩、总成绩及排名)。同时公布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学院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下同。
(二)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和《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学院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总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学院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某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六、考核
学院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个人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确认。对考核和确认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后果自负。
由此出现的空额,按某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某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学院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学院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准考证号、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考试总成绩、排名以及该岗位招聘条件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如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人员因弃权出现的招聘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八、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院通知报送以下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2、毕业两年来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学院负责对报考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汇总后将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公告以及我院报送的审核确认材料,对拟聘用人员的报考资格和本次公招的规范性进行最终审核确认。
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用人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确认复函,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学院书面通知为准)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九、纪律与监督
学院在公开招聘中,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政策和考务咨询电话:0836-2856214(四川民族学院人事处)
监督电话:0836-2856171(四川民族学院监察处)
028-86111182(四川省教育厅纪监处)
028-8674145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附件:《四川民族学院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四川民族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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