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使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优秀人员成为教师队伍后备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2. 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天津市的中国公民。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四)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学能力考核合格。
(六)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