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1年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
陕西省 市 县人民政府 | ||||
单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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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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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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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2011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二零壹 年 月 日至二零壹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距合同期限届满2个月前,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从事当地农村教育的,各县应根据控辩、空岗和考核情况,择优正式聘用,并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第二条 乙方承诺符合《陕西省2011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规定的招聘条件,并同意被甲方聘用,担任该县 学校 学科教师,保证胜任该学科教学工作。
甲方应当将乙方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并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农村学校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乙方的任教学校和任教学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聘用期内,乙方的户口、档案关系原则上应转入甲方所在地户籍、人事管理部门,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聘用期满,乙方未能与甲方就续聘事宜达成协议,其户口、档案关系已转入甲方所在地,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甲方应当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受聘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的人事管理权;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乙方进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对乙方奖惩、职务晋升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四)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2.054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2.054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县级政府承担,甲方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教师〔2009〕1号和教师厅函〔2011〕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等假期;
(三)乙方有权享受《陕西省2011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五)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六)乙方应保证聘期内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服从甲方和任教学校的工作安排,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和教学任务;
(七)《陕西省2011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相应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关内容可以相应变更。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学历、健康证明及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聘用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任教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所聘学科教学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诉仍未得到解决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对乙方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乙方受聘后在任教学校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每满一年,甲方应发给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不予补偿;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半数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合同期未满,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由解除合同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与月工资的乘积。
前款所称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是指聘用合同按月计算的总有效期减去解除合同一方解除合同时按月计算的已经履行的期限的差,在计算已经履行的期限时,不足半个月的,该月不计;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返还聘用期间由甲方或任教学校出资进修、培训所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因实施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如《陕西省2011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已作出规定的,该规定优先适用;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市特设岗位办公室以及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本合同应聘人员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公示情况需报市特设岗位办公室,经审查后无异议的,需经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批,合同方能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2011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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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 2011年 月 日 |
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查意见 (盖章) 2011年 月 日 |
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章) 201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