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选人用人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针对我区中小学教师缺编状况,根据《太原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并人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招聘编制内教师以充实我区教师队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聘充实到教师岗位上来,为加快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总计150个(见《2012年小店区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情况表》)。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符合报考岗位学历要求。计划内全日制中等师范类毕业生只能报幼儿园岗位;计划内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只能报小学、幼儿园岗位;计划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取得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任意选报一个岗位。
(四)报考高中、初中岗位的毕业生必须具有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证(高学段可报低学段且学科一致);报考小学岗位的毕业生必须具有小学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不受学科限制;报考幼儿园岗位的毕业生必须具有幼儿园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不受学科学段限制。
(五)报考中学英语岗位的毕业生必须具有大学公共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四级以上证书。
(六)报考高中、初中、小学教师岗位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人员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计划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取得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必须具有山西省内户籍(含山西省生源)。计划内全日制中等师范类及计划内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报名必须具有太原市户籍(含太原市生源)。
四、相关规定
(一)本区编制内在职教师不在本次招聘范围。
(二)已就业在职人员报考时须出具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介绍信(区外在职教师加盖县区教育局公章)。
(三)没有就业单位的本区外毕业生须在改派期内。
五、聘用人员性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一)本次招聘的教师根据学科需求公开考试择优聘用,凡被聘用的教师在本人志愿的原则下,与用人单位逐年签订至少5年的从教合同。
(二)被聘用人员按照小店区政〔2005〕39号文件《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和小店区政〔2012〕42号文件《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招聘编制内教师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
(三)聘用的教师统一实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政策。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当聘用人员因解聘辞聘解除与聘用学校的聘用合同关系后,将不再享受该岗位工资。
(四)聘用的教师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其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学校代扣代缴。
(五)凡被聘用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五年内不得在本区其他学校另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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