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2号)
为充实我县师资力量,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公开招聘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公开招聘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招聘质量。
二、招聘计划
公开招聘教师100名,其中小学教师80名、幼儿园教师20名(具体情况见附表)。若该学科招聘数额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数额。
三、招聘范围
(一) 新野籍(新野县生源;父母一方或配偶为新野户籍)普通类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二)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热爱教育事业,愿意长期在我县从教;
5、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教师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资格条件
1、普通类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②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
③应聘小学教师的,应具有普通类院校专科或普通类师范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④应聘幼儿园教师的,应具有普通类院校专科或普通类师范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2、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具有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②具有从教工作经历(提供县教体局出具的认定教学经历证明);
③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它不符合招聘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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