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考试
1.对资格审查中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各科考试分值均为100分,其中文化学科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技能学科(音乐、体育、美术)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
2.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内容为教育教学公共知识,包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论、教育学与心理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等,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参加笔试人员均参加面试,面试采用试课形式。
3.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入围对象,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分别按面试、笔试的成绩次序优先选择,两个项目均同分的,则进行学科素养加试。
(四)体检考察
1.体检标准参照申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执行,2012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免于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体检合格的入围人员进入考察程序,考察程序及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对象在洞头教育网上予以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者,按规定程序与县教育局签订聘用协议书,然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聘用:
1.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笔试成绩低于40分的;
2.在考试中作弊的;
3.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二)被取消聘用资格或聘用对象自动放弃的,按招聘程序将在该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被聘用对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四)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聘用人员由县教育局统一分配到工作学校,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教职工聘任制中确定为试聘的;
4.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5.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任务的。
(五)本公告由洞头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洞头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