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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七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卷的组织与实施

  1.评卷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评卷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2.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成立省教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卷保密保管组、学科评卷组、质量监控组、成绩登分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的主要职责及要求如下:

  (1)试卷保密保管组: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接收、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严防盗窃、遗失、泄密、错混、火触、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发生;统编评卷保密代号,确保保密代号不泄露;检查试卷装订情况,及时处理、登记试卷装订中的异常问题等。

  (2)学科评卷组:负责培训评卷教师,贯彻评分标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卷任务;负责做好评卷教师分工、编组,评卷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学科的评卷工作,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坚持公正、合理、始终如一、宽严适度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等问题等。

  (3)质量监控组:检查有无漏评, 小题分之和是否等于题首分, 题首分与卷首分是否相符;检查学科评卷是否始终如一、宽严适度,检查有无错评;对评卷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学科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等。

  (4)成绩登分组:负责试卷的拆封、登分、核对、统计和有关数据的提供;严格按登分程序进行操作,认真进行检查复核,做到准确无误;考生分数公布前属秘密材料,不能向登分组之外的人员提供考生分数;服从调度,保证保密、准确、按时、按量完成登分任务等。

  (5)纪检监察组:宣传纪律监察规定,提出纪检监察要求;对违反纪律监察规定的言行进行警告和整改;对评卷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事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后勤保障组:努力为评卷工作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确保评卷工作顺利进行;做好评卷工作所需文具用品的供应工作;安排好评卷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医疗和文化生活等;做好评卷场所、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评卷人员进出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评卷实施程序

  1.试评:熟悉试题及答案,统一标准,树立评分标杆。

  2.主评:由一位老师主评,按标准给出分数。

  3.复评:评卷小组内,评阅相同试题的老师应每两人一组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有异议的同主评老师商量后确定分数,同时签名。

  4.登分:由主评老师首次登分,复评老师对试题复评后,必须对登分进行复核。

  5.合分、复核:由合分老师将总分计入总分栏内,复核老师必须复核总分并签名。

  6.抽查:由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进行抽查。有问题的及时通报,改正。

  7.输机:须拆封以后,唱报姓名对应输入分数。两机同输,再复盘对照,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规程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4.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5.评阅试卷时,全部给正分,不允许用负分形式标记。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需更改,必须报经评卷学科组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6.不得私自拆开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7.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8.自觉维护评卷场地工作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异常卷处理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卷:

  (1)答题卷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且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2)答题大量超出规定答题区域或不在规定区域作答的;

  (3)有明显标记的;

  (4)答题出现雷同的。

  2.评卷人员在发现异常卷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评卷学科组组长、评卷现场负责人和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若发现有重大舞弊嫌疑的,应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章 考试信息与成绩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下发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文件之后,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在湖南教育政务网(http://gov.hnedu.cn)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hnteacher.net)上发布相关公告。考生相对较集中的高等学校可转发相关公告,以便尽快告知考生,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各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准考证发放、考试安排等事宜,通过网络、媒体或现场公告等方式提前向社会或考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对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市(州)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成绩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公布(公布时间为10天),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对社会公布。考生凭身份证号码和有关密码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分别向各市(州)教育局发送该市(州)的考生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由考生本人在成绩发布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教育局申请查分(不受理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州)教育局将查分申请情况汇总并上报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查分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统一发至各市(州)教育局,再由市(州)教育局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

  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印制。市(州)教育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领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并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第九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巡视员委派

  考试期间,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州)派遣巡视员,巡视员的遴选与管理工作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承担;各市(州)教育局向各考点派出驻点巡视员。巡视员和驻点巡视员,由分管考试工作的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熟悉考试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

  按照“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选聘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点学校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2.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近年参与相关考试工作没有违纪舞弊且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差错。

  4.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5.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三条 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1.省、市(州)公安部门(武警)的同志参与保密、保卫工作,保密、保卫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

  2.需聘请学校保安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保密保卫工作的,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3.保密、保卫人员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的保密、保卫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四条 命题人员选聘

  命题人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按照以下要求,从“命题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

  1.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遵守命题保密纪律,无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记载。所有直接参与命题的人员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命题工作保密合约》,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评卷人员选聘

  1.评卷人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遴选,主要由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相应学科的骨干教师和高等学校的学科专家组成,评卷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相关学科专业毕业、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研究工作三年以上。

  (3)曾参与过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评卷工作或相关考试评卷工作。

  (4)实行回避制度,评卷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工作有关规定。

  3.评卷过程中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4.学科评卷质检组长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从当年命题人员中挑选,原则上每个学科1人。

  第四十六条 巡视员职责

  1.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否亲自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制定规范的组考方案;是否有考生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不能参考的应急预案。

  2.提前一天到达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考点、考室和保密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考试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岗,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3.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4.巡视员、驻点巡视员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开展与考试无关的工作。在不影响考生答题的情况下,对每堂考试进行巡查。

  5.巡视员要如实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工作测评表》(附件14),并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对被巡视地的组考工作提交工作总结,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6.巡视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公务宴请和旅游活动,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

  第四十七条 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1.考点主考在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的部署,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据本考务细则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负责依据《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启用备用卷,并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工作。

  5.负责依据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和《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对因违纪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因违规违纪终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每科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室的回收并已密封好的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并派专人保管和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7.切实做好安全、保密、保卫和后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迅速逐级上报,直至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8.考试结束后,负责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书面报告本次考试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考员职责

  全面负责考室监考工作,完成本细则第六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密、保卫人员职责

  严格执行本细则第十章有关保密、保卫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条 命题学科组长职责

  1.全权负责本学科的命题工作,制定命题计划,按计划如期完成命题工作,做好试题质量把关和保密工作。

  2.负责组织本学科命题专家编制双向细目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

  3.组织集体讨论交流,对每一道试题进行深入的讨论,试题表述严谨规范,编排科学合理。

  4.牵头制定本学科A、B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组织好审稿和校对工作,负责定稿,协助做好试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对因命题产生的异常情况,接受命题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商定处理方案。

  第五十一条 评卷学科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2.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4.检查评卷人员对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5.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卷。

  6.把握学科评卷进度,及时调整评卷人员,汇报评卷进度及

  有关情况。

  7.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提出意见,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五十二条 评卷学科质检组长职责

  1.对本学科评卷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学科评卷组长和评卷现场负责人进行处理。

  2.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评卷结果进行分析,并向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定性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评卷人员职责

  1.在评卷学科组长领导下,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2.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题组长和学科评卷组长。

  3.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公平公正判分。

  第五十四条 制卷入闱监印人员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卫工作,责成制卷厂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负责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协助制卷厂家对制卷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4.负责试卷清样校对、试卷分发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命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参与命题工作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命题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和《命题保密合约》,明确命题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命题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密。

  2.命题期间,对命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命题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人员房间。服务员只能在休息时间进房打扫卫生、送开水。

  5.命题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进入命题现场,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或对外发送任何信息。特殊情况需打电话,须经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用指定的电话通话,并有保密员在场监督,通话时必须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外语。

  6.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不得在不同科目命题专家组相互交流。

  7.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总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各学科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每学科指定一人负责本学科命题的保密。所有资料、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每天上午、下午工作结束时,命题人员将有关资料、稿纸交学科保密员,由学科保密员交总保密员保管。

  8.命题工作结束,由命题学科组长与保密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总保密员保管。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装袋加封并送交总保密员,由总保密员统一销毁。命题资料全部交总保密员保存至考试结束。

  9.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警戒,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第五十六条 制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制卷厂家签订的印制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成立制卷点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保卫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3.制卷点外部保密、保卫工作,由公安人员(武警)负责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警戒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4.制卷期间保密保卫人员不得回家、不得外出、不得会客、不得写信、不得打电话、不得串车间、不得单独活动、不得谈论试卷内容、不得携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他不宜带进警戒区的物品进入警戒区。

  5.制卷人员若因公、伤、病必须离开制卷场地的,须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监印人员及工厂入闱负责人双方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保卫人员始终同行方可离开外出。

  第五十七条 评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评卷场所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评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评卷地点设置答题卷保管室,答题卷保管室设在二层楼以上,安排两名以上专人24小时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室。

  3.评卷场地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地。《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工作总负责人。

  4.领取答题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地。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地时必须将所有答题卷交保密室保管。

  5.评卷期间的答题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密室保密员处理。

  6.评卷场地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场值班。

  7.评卷人员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笔具进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分参考答案、评分细则、评卷有关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参考答案;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考生信息;工作时间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U盘等存储设备带入评卷场地;不得外传评卷信息,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谈论评卷情况,确保评卷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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