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试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试卷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试卷属国家机密件,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3.试卷交接过程中,第一流程为:制卷厂家→市(州)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第二流程为:考室→考点保密室→市(州)保密室→评卷点→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密室。不得增设或减少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4.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相关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5.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立即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处理。
6.试卷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市(州)到考点的试卷运输须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试卷。采用两辆及以上车辆运送试卷,必须沿同一路线统一行动。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人员(或武警)参加。
7.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在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两人看管。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8.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相关组考单位确定。
9.试卷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不少于两人)守护。
10. 试卷押运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审查,遵守国家和省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试卷押运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十九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保密室设置
市(州)组考单位和考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3.保密室设施要求
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配备铁柜,并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市(州)教育局保密室须有电子监控设备,并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各保密室的监控录像资料由市州教育局汇总后,交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妥善保管,保存期为半年。
4.保密室人员配备
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保密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参加保密室保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保密室工作制度
市(州)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密码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和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一名考务负责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有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24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睡觉、吸烟、饮酒、私自使用电话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6.交接登记制度
保密、保卫人员须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试卷交接记录。
7.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考试前,相关组考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保密期间,相关组考单位每天应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六十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1.教师资格考试涉密的计算机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依据《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附件15)进行管理。
2.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3.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系统启用期间,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第一时间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当地保密、公安、纪检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严格控制泄密扩散,并积极协助调查、侦破。
2.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组考单位,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需提出补救措施,报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考试安全工作规定
1.市(州)教育局和考点要制定周密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安全。
2. 市(州)教育局和考点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必要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3.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4.考前,考点应积极争取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支持,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考点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6.凡出现危及考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应立即停考,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对考生及考试作出妥善安排。
7.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8.监考人员要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及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于继续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劝告考生停止考试,并由考点安排车辆和陪同人员将考生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9.凡因未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规定,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命题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命题人员须严格遵守命题人员保密纪律的各项规定。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命题人员保密纪律,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命题人员保密纪律的任何行为,均须坚决制止,及时处理。
2.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当场科目考试的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警戒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务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考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7.处理权限及程序
(1)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条所列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室情况记载表》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驻点巡视员、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填入《考生违规情况汇总表》,经市(州)教育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4)市(州)教育局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考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的理由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处理的,经考生申请,市(州)教育局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5)市(州)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考生。
(6)考生对市(州)教育局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教育厅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①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A.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7)做出决定的市(州)教育局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8)考生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他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市(州)教育局须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两年内不得担任教师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直至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应回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或安排应回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的;
(6)丢失试卷的;
(7)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
(8)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或出现雷同卷的;
(10)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1)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积分差错,或者在评卷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露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的。
第六十六条 考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未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机构,配备考试各类工作人员,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因相关组考单位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下一年度承办教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权限及程序遵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涉密考试保密管理规定》(湘政保〔2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有关事宜,参与本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解释权属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