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3〕1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3年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和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二)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三)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要求
(一)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相应学段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照师范类毕业生的政策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师范类毕业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09年及之前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上收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已对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我省有关用户进行修改,原各县级用户不再具有认定教师资格的权限。
四、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时间由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并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材料审查。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成绩单(含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提交到相应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时间。
(四)资格认定。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在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站申报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2013年起,我省开始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各市要认真学习掌握改革政策,制定本市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及工作安排(包括咨询电话和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的要求),并及时对外公布。工作安排于5月28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3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7月15日,其中网络报名开通时间为6日1日-7月10日。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该时间段内完成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上传下载工作,确保在离校前符合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2013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分发,各市可及时与认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人:吕玉明,联系电话:0531-86100076。
(四)有关学校要向本校师范类毕业生广泛宣传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与驻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本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统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