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近日出台新政,力促民办教育发展。从今年起,新疆的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将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同等待遇。
近日,新疆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法人登记、税费政策、收费管理、用地优惠、教师待遇、自主办学等21个方面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快速发展。
其中,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认定和待遇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了解,这次出台的《意见》规定,今后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教育教学成果申报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同时,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就业,申请国家、自治区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放心保)、户口办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目前,新疆民办教育主要集中在幼儿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个层次。民办学校数量少、规模小,办学层次低,基础条件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如民办学校教师在身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落实法律规定的 “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等。
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民办学校身份较为尴尬,“既不是企业,又不是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法人身份是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对此,《意见》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捐资举办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意见》还明确落实了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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