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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通知

湖北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通知,请广大考生注意!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黄石、襄阳、黄冈、恩施、咸宁、潜江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在宜昌市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首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着力提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总体目标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教师专业化导向,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通过试点,完善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注册条件,凸显业绩和能力导向,将教师素质和职业规范纳入考核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及定期注册登记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省、市、县、学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教师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三、时间安排

  2013年9--11月,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试点方案,吸收宜昌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完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召开工作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2014年1月,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2014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省试点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首次注册。

  2014年4月,完成全省试点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总结。

  四、试点范围

  黄冈、黄石、襄阳、恩施、潜江、咸宁六个市(州)所有在岗在编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必须参加定期注册。

  五、改革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资格进行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经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1、注册制度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本次试点期间,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

  2、注册条件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其中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并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每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等。

  不具备定期注册条件的,将视不同情形给予暂缓定期注册、注册不合格。

  3、注册时间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六、组织实施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条件

  (1)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③聘用期达一年及以上的,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③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④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⑤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②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③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①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②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③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程序

  (1)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②《教师资格证书》;③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④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⑤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⑥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⑦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上述①②④⑦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定期注册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改正补齐证明。

  (2)对于教师资格过渡期间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获得的教师资格类别,分别由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3)中小学本校(园)教师集体办理定期注册相关手续。(《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集体申请办理定期注册试行办法》见附件一)

  (4)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注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另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是否通过注册。通过注册的,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3、相关处罚措施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②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七、保障措施

  省教育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教师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干部人事处、省教师资格定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

  各相关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好政策宣传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试点工作必需经费。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集体定期注册试行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集体定期注册试行办法

  为保证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定期注册的对象

  中小学在岗在编在职、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实行集体申请,逐一审核,统一办理。

  二、集体定期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集体定期注册程序为:

  1、个人向任教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校组织审核材料;

  3、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材料(加盖学校公章),提交书面申请及初步审查报告;

  4、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及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核定意见,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和教师资格证书中作出记录。

  三、集体定期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注册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通知或聘任合同(复印件);

  4、省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或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5、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岗位聘任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所在学校提供的师德档案(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近五年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7、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需提供的材料

  1、本校本次定期注册人员花名册(加盖本校公章),花名册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资格证书种类、资格证书号码、任教学科、颁发证书机构、任教学校等。

  2、本校本次定期注册申请书。

  四、集体定期注册的管理

  集体定期注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认定权限进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于集体定期注册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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