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的启封
监考员要在规定时间将整袋试卷向考生展示后,当众启封。启封时,用小刀在试卷袋开口处划一小口,再小心划开。开启外面透明塑料膜时注意不要割破试卷袋。
二、答题卡的启封
启封答题卡时,用小刀在答题卡袋开口处划一小口,再小心划开。启封后的答题卡袋内藏有另一内舌,供答题卡袋密封时使用。
三、试卷和答题卡的分发
监考员分发试卷和答题卡时,按考生座号从1号至30号顺序分发。在试卷交接、分发过程中,如发现错封、漏封或密封破损等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汇报,按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回收和密封
一、答题卡的回收和密封
1.答题卡以考场为单位回收装袋,不要装订。要防止折叠、粘连、破损、受潮。
2.答题卡按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由监考员按规定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在条形码粘贴处贴上缺考考生条形码,并在考生姓名处标记“缺考”,仍按准考证号顺序将其排入;答题卡不能放反。
作废答题卡要在条形码处标记“作废”,放入为替换作废答题卡而启用的备用答题卡袋中,并在答题卡袋封面标明;新启用的答题卡要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号,不需粘贴条形码,并按准考证号顺序放入相应考场答题卡袋,在答题卡袋封面注明“xx准考证号更换答题卡,无条形码”字样。
尾数考场空考答题卡无需做任何标记,放入原答题卡袋内,并在答题卡袋封面标明。
作废答题卡、尾数考场空考答题卡以及未启用的答题卡均须收回。
3.监考员要认真填写答题卡袋封面中的考区、考点、考场,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负责。
4.验收员要认真核对答题卡袋封面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清点答题卡张数及排放顺序,确保不遗漏、不错排。核对无误后考点负责人在答题卡袋封面上签字。
5.上述工作完成后,监考员要将答题卡以考场为单位装入塑料袋,塑料袋口折叠后朝里装入答题卡袋,然后将答题卡袋封口并用封条密封。密封时浆糊不要用的过多,以刚好使袋口粘住为最佳。
二、试卷及草稿纸的回收、装订
1.试卷和草稿纸(包括缺考考生的)分别按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监考员应认真检查,不得外流。
2.缺考考生试卷标记“缺考”,按准考证号顺序将其放入相应考场试卷袋。
作废试卷要标记“作废”,放入为替换作废试卷而启用的备用试卷袋中,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明;新启用的试卷要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按准考证号顺序放入相应考场试卷袋,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明。
尾数考场空考试卷无需做任何标记,放入原试卷袋,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明。
3.监考员将收回的试卷交验收员验收无误后,监考员将试卷放入试卷袋,密封试卷袋口,并加贴密封条,考点汇总后交考区,考区交省教育考试院;草稿纸捆绑,用条子加封在空白处,写上考场编号后交考务组送考区保管,待考试结束半年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违规考生处罚及有关材料的处置
一、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内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扣留。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内容。
二、对违规考生,要填写《违规行为告知书》一式两联,并由违规考生在签字栏签字确认。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或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员应在《违规行为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考区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下联交考生本人。
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的装袋。
1.《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送考点考务办公室,由主考签字。
2.验收员确认《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填写准确后,汇总考点所有考场《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装入专用袋后交考区,由考区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电话考前应逐级向上通报。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如遇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重要情况,省教育考试院须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七章 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报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统一评卷。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配合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完成答题卡扫描工作任务,将考生答题卡扫描数据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的阅卷点进行网上评卷。
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查询及复核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在笔试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考生可通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次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以邮件方式发送至skc409@163.com)。申请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需复核科目、网上查询到的成绩、联系电话。省教育考试院在接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结果后以邮件方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五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如上一考次有未通过课程的考生报名时只选择未通过课程即可。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有资格参加面试报名。笔试没有书面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试信息管理与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信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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