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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从2016起实施国家统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教育部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决定在全国逐步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我省认真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负责人座谈会讨论,学习借鉴试点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详细内容可登录四川教育网查询,网址:http://www.scedu.net),决定从2016年开始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现将主要内容通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考试范围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1.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2.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3.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1.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2.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查。

  3.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4.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考试实施

  1.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ntce.cn)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

  2.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

  六、考试衔接

  1.2015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等政策规定,下同)执行。

  2.2015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底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3.从2016年起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凡自愿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报名参加2015年10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自学考试(具体见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ceea.cn)。

  4.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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