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按“年度”计算,计算截止年度为2008年度。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阅知考试公告,对照报名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符合报考条件,签署网上报名协议,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报名信息注册、照片上传、考试教材预订、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A4规格纸张,以下简称《报名表》),完成网上报名。
不具备自行上传照片、打印《报名表》条件的报考人员可以在12月15日—12月30日期间,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打印《报名表》、进行现场照相或现场缴费。
报考人员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在网报期间凭网络报名注册号及密码,重新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在考试结束后(预计2009年8月)进行,凡初级资格全科合格的考生和中级资格全科一次合格或累计合格的考生均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时须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交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单位审核盖章(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的《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具体审查事宜另行通知。
未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自治区会考办将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和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撤销其报考资格,取消其考试成绩;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同放弃报考资格,考试成绩作废。
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40元,报考初级资格每人合计共95元,报考中级资格全科每人合计共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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