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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为便于外省市在京工作的财会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请持外省市会计证但在北京地区工作的人员,网上报名后到现场审核时,除带规定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带在北京地区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报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可报考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