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补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广大考生能够顺利参加北京地区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考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将于2011年12月5日至13日组织初级、中级的补报名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法:
请登录北京会计网(www.kuaiji.com.cn)查看《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按照其中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及操作流程等进行报名。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12月5日9:00至12月10日24:00
首次报名现场审核时间:12月11日、12日(每日9:00-17:00)
网上付费截止时间:12月13日20:00
三、重点提示:
1、首次报名的考生,网上报名后需带文件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所选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
资格审核(报名审核点附后),审核确认后可马上进行网上付费;非首次报名的考生,网上
报名后可直接进行网上付费,无需到报名点现场审核。
2、初级、中级的补报名是同时网报、同时现场审核。
附件:北京市2012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补报名审核点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1年10月28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会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专业实务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305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仍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合格证书发放仍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精神,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中级资格考试人员,第二年确需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须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17:00)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原件,到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三)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为2012年5月12日、13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2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3日 | 9:00—11:30 | 经济法 |
三、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2012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方式、网上付费采用银联电子支付系统,请报考人员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在规定日期登陆北京会计网(下,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及网上付费。
(一)初级资格报名
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除继续网上报名、网上打印准考证外,今年首次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费,现场资格审核时不再收报名费。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从2011年报名工作开始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实行“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为2010年当年在北京地区成功报名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2010年当年在北京地区未报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1.“非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按照网上的要求及提示的报名流程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手续,无需到报名审核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10月28日24:00是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的截止时间。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进入网上报名页面,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初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初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在规定位置粘贴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近期二寸(34mm×45mm)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初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持《初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原件,于2011年10月27日至29日(每日9:00至17:00),到网上报名时所选定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见附件2),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港澳台居民按有关文件要求还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4)首次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以后,登录北京会计网报名系统首页,进入“登录(查看/修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报名费用,确认网上付费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付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17:00。
3.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付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5月5日开始,登录北京会计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持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中级资格报名
从2011年报名工作开始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为自2006年起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自2006年起在北京地区未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1.“非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按照网上的要求及提示的报名流程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手续,无需到报名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10月28日24:00是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的截止时间。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首次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28日24:00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填写并提交《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中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级打印《中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在规定位置粘贴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近期二寸(34mm×45mm)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中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持《中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于2011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每日9:00至17:00),到网上报名时所选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见附件3),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港澳台居民按有关文件要求还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4)首次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以后,登录北京会计网,进入“登录(查看/修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报名费用,确认报名费用支付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付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6日17:00。
3.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付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5月5日开始,登录北京会计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持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2年度考试。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