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省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2年度考试。
四、考试时间
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12年5月12、13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2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3日 |
|
|
9:00-11:30 |
经济法 |
五、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10月21日前公布本地区2012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12年度考试试用新的考试大纲。
(二)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务必于2011年11月7日前完成报名工作。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10月22日至11月7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至15日。各市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报名人数上报省会计考办。
(三)各市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考生到当地会计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省直单位、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及驻穗部队的报名工作由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实行网上报名。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1、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网站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并按规定的报名流程、要求录入报名信息和上传相片,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后交单位审核盖章,然后持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不能按要求上传相片的,须到报名点现场照相。
2、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地市报名点确定,但现场确认工作应于2011年11月7日前结束,补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结束。
(五)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全面实行网上报名,跨省报名的考生可直接网上报名,不需另外办理手续。
六、报考收费
(一)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45%的比例计算和上报应上缴省会计考办金额,考务费缴款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度考试报名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2、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系统地市县区代码编辑方法
3、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略)
4、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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