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1〕7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注册)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依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始计算到2011年12月底止。
报考人员若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注册的,应到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归属管辖的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未办理注册的,不予受理报名。自2012年起,将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日期作为计算会计工作年限的依据。
(三)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应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确认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并打印提交“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1张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经复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2年度考试。
四、考试时间
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至13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2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3日 |
|
|
9:00—11:30 |
经济法 |
五、报名方式、方法及时间
(一)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二)报名原则按属地管理进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我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报考人员,原则上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隶属管辖的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见附件 1)报名确认。属于市属单位的,可由单位集中于11月4日前到单位所在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办理报名确认,也可由报考人员直接到现场确认点报名。
(三)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2日至11月7日,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如报考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名的,可提供相关证明补报名。补报名时间:2011年12月5日至15日,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2月14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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