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考生: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粤财会〔2011〕7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一)初级资格: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中级资格: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12年度考试将用新的考试大纲,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届时请留意网上公告。
四、考试时间
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13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
5月12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3日 |
|
|
9:00-11:30 |
经济法 |
五、报名条件
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1.根据粤财会〔2011〕71号文规定,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因此在我市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持有我市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东莞市工作单位(或东莞居住地)。持外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外市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须回发证地或工作地报名考试。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从而保证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六)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考核方法
1.会计工作年限的考核方法要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日期为计算起点,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2.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中: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在读时间需要扣除,不能连续计算。
(七)港澳台居民报名方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八)根据省考办规定:凡出生日期在1987年9月1日及以后的考生,如需报考中级考试的,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不受理网上报名)。我市受理此类考生的现场报名点为:市直报名点(地址:东莞市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5楼东莞市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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