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株洲考区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省属驻株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湖南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湘财会考[2011]1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审查、收费以及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3、考试时间: 2012年5月12日、13日。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2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3日 |
|
|
9:00—11:30 |
经济法 |
二、报名地点
1、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地点;
2、中央、省属驻株单位、市(区)直单位及株洲市各大、中专院校的报考人员均选择“市本级”(株洲市财政局)报名地点报名;
3、各县(市)的报考人员选择相应的县(市)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方式
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须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进行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在“株洲财政网(http://www.zzczj.gov.cn)”下载“报名登记表”认真填写,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由报考人员本人持有效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和“报名登记表”、本人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并办理缴费手续。
四、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全市统一定于10月24日-11月6日,过期不再安排补报名;
2、市(含各区)本级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验证、交费时间为11月1日-6日各县(市)资格审查、交费时间自定);请各位报名考生必须在规定期限来办理资格审查、验证等手续,过期系统自动关闭。
五、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认真执行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③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④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2、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②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③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④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具有硕士学位。
⑤取得博士学位。
各县(市)在组织考试报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严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得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参考。各县(市)不得接受团体资格审查。
六、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30号)执行。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
七、注意事项
1、登录“株洲市财政局”网站“财政公告、会计管理”栏目,下载打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持有效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身份证等原件、“报名登记表”和网上报名时打印的一份“报名考生信息表”、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在规定期限内(11月1日-6日),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市本级报名地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财政局窗口,县(市)报名地点由各县(市)财政局自行指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并办理交费手续。
2、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3、2011年度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并保留部分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正确填写2011年度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4、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新考试大纲。
5、报考中级新考生出生年月必须在1987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
6、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前,请认真阅读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操作流程。
7、《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下载。
株洲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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