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6号)要求,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高级考试将实行同步网上报名,现将山东省考试及报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成绩三年有效;达到省合格标准的,取得当年参评成绩证明,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中级、高级资格考试仍然采取纸笔作答方式。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20日-24日举行;中级、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5日-26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9月20日至24日(共5天、10个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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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10月25日 (星期六) |
9:00-11:30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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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经济法 | |||
10月26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三、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报名条件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5、根据《考试暂行规定》要求,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要求,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山东省对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时间。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6、报考初级、中级资格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工作单位。
(二)高级资格报名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规定,高级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4)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2、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学位)后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或(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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