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网上补报名工作的通知》(会评〔2015〕10号)有关要求,现将本市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补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欲参加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但尚未成功报名的人员,请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10:00—6月18日24:00期间,继续登录上海财政网站(www.czj.sh.gov.cn),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办理补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见沪财会〔2015〕4号相关规定及问题解答。
特此通知。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关于本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网上补报名工作的通知》(会评〔2015〕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市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补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欲参加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但尚未报名的人员,请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10:00—3月13日24:00期间,继续登录上海财政网站(www.czj.sh.gov.cn),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办理补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见沪财会〔2015〕4号文相关规定及问题解答。
特此通知。
上海市会计考试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报名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
1.初级资格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1月19日10:00开始至1月23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1月28日10:00开始至1月31日24:00结束。
2.准考证打印时间:2015年5月7日10:00至5月13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3.考试时间: 2015年5月16日—20日。
中、高级资格
1.中、高级资格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4月13日10:00开始至4月17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4月27日10:00开始至4月30日24:00结束。
2.准考证打印时间:2015年9月3日10:00至9月9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3.考试时间:9月12日—13日。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五)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高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通知所称“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算至2015年底(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不作工作年限计算)。
(六)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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