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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东珠海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4月8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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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珠海考区)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6.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7.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8. 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及近期大一寸黑白免冠照片(含电子照片)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资格复核后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资格复核后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方式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规定,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方式如下:

  (一)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初级资格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初级资格考试时长共计3.5小时,其中:《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

  (二)中级、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5小时。

  五、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为2015年5月16日至20日(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中级、高级资格考试为2015年9月12日至13日(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2015年5月16日至20日(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六、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报名原则。报名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仅接受持有我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指定报名地点报名。

  (二)网上预报名时间和程序。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我市初级资格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8日至28日;中、高级资格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至30日。

  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并按要求完成报名流程和上传相片。报考人员在完成上述网上预报名后,请持个人报名资料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和交费。个人报名资料包括: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财会类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近期黑白免冠正面同底大一寸照片1张。

  (三)现场报名确认。

  1.现场报名确认时间:

  初级资格为2015年1月22日至28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中、高级资格为2015年4月24日至30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2.报名地点:

  市直(含香洲区、金湾区):珠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服务中心(香洲区紫荆路30号5楼 联系电话:2510768)

  斗门区:珠海市斗门区会计学会(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19号内二304室 联系电话:7253232)

  七、报考收费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规定,2015年度我省初级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中级资格考试费按50元/科收取。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5年度我省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

  八、考前培训及考试用书

  (一)报考人员考前培训以自愿为原则,如需要参加培训的考生可自愿到已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具备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报名。

  (二)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5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由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征订,报考人员可自愿订购。如需预订考试用书的,可在录入报名信息的同时办理征订手续,其他参考用书可在办理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手续时订购。

  九、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我市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必须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表、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特别是会计工作年限,不得突破现行规定年限,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务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会计考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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