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投 资 一、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短期投资分为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第二,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二)短期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短期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
1.短期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企业以现金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入账,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下列款项不构成投资成本:
(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处理。
2.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取得短期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入账价值,记入"短期投资"科目。
(2)收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对于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出售短期投资。企业出售短期投资获得的价款,先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户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再扣除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概述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二)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长期债券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在"债券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购入债券时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大,还应设置"债券费用"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末计提利息时,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另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的债券,期末计提利息时,一方面增加应收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另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
出售债券的,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三)长期股票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长期股票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
1.长期股票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长期股票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票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长期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票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票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
(2)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4.长期股票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处置长期股票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票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票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第五节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2.按使用情况分类,分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除外,下同)、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税金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为了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一)固定资产增加
1.外购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不需要安装即可直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需要经过安装以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自建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区分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 购入的工程物资记入"工程物资"科目;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以及发生的其他费用,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自营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指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商,由建造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支付给建造商的工程价款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逐渐转移的价值。这部分转移的价值以折旧费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并从企业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转化为货币资金。
1.影响折旧的因素
第一,固定资产原价。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依据。
第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它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数额。
第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3.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或者: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4.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抓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营业费用;企业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分别记入"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修理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其他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五)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清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如支付清理人员的工资等),按实际发生额
第四章 负 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核算;
(二)掌握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三)掌握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四)掌握长期借款的核算;
(五)掌握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熟悉预收账款的核算;
(七)熟悉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八)熟悉应付股利的核算;
(九)了解应交税金的内容及有关要求;
(十)了解其他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的核算;
(十一)了解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流动负债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及偿还情况。短期借款的利息应当按月预提,计入财务费用。
二、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尚未到期时,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期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应付票据项目内。
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应付票据的发生、利息的计提和本息偿付。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以及带息商业汇票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应按应付本息金额将其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三、应付和预收款项
(一)应付账款的核算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付账款一般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
在购买物资或劳务时,如果形成的应付账款附有现金折扣,应付账款应按照发票上记载的扣除折扣前的应付款总额入账。因在折扣期间内付款而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应设置"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偿还、抵付或转销等情况。转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资本公积。
(二)预收账款的核算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所收取的货款,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与应付账款不同,这一负债不是以货币偿付,而是以货物偿付。
企业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预收账款"科目。
四、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
(一)应付工资的核算
应付工资是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
企业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应付工资的结算及其分配情况。
企业当月应发放的工资,月度终了应进行分配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包括工会人员)工资,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记入"营业费用"科目;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记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二)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方面的资金。现行提取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的14%,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企业医务人员工资、企业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生活福利部门人员工资等方面的开支。
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应付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应按职工所处的工作岗位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为从事行政管理人员提取的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为生产人员提取的福利费,计入产品成本。
五、应交税金
(一)应交税金概述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得税等。
为了总括反映各种税金的交纳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科目,并按照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1.一般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时,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接受应税劳务,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等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有关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交纳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交纳本月应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每月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需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增值税,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三)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
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部门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记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企业委托加工物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企业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已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将已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quot;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进口环节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物资的成本。
(四)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企业应交的营业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五)其他应交税金的核算
其他应交税金是指除上述应交税金以外的应交税金,包括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资源税等。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科目;对外销售应税产品交纳的资源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六、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应设置"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已宣告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议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作为应付股利核算。
七、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八、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如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等。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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