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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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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律对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留置
    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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