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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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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http://www.exam8.com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点击: 更新:2007-11-30 1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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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适用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金专用的证明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遵循现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等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账户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等证明文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非基本当事人

  ( l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 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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