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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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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http://www.exam8.com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点击: 更新:2007-11-30 1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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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银行卡计息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1 .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 .计收利息。

  ( 1 )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 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 2 )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银行卡收费

  1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商户和持卡人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2 .持卡人在他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

  ( 1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 元人民币;

  ( 2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 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 .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2 .银行受理。

  3 .汇入处理。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向银行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千元。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 .签发托收凭证。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 .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 )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 .重办托收。

  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 .签发托收凭证。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 .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三)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五、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 .开证。包括:开证申请;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 .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 .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 .付款。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索偿。

  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做了小幅改动。将"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改为"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考生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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