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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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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http://www.exam8.com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点击: 更新:2007-11-30 1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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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内容有:(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9)其他控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 .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1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1 .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五)审计报告

  1 .审计报告的概念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 .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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