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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
第 4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
第 9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
第 10 页: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
第 17 页: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 21 页: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26 页: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28 页: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 .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 .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份由纱、工艺品等),同样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此外,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货物等法定情形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税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增值税的减免与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超征点的,全额征税。除特殊规定外,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 一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 一3 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 一200 元。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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