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会计职称考试 > 政策大纲 > 正文

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 1 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 4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 10 页: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 17 页: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1 页: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6 页: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28 页: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辅导书发行 抢购预定

  (二)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试吧诚信推荐: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远程网络辅导方案

会计职称辅导科目 精讲班 冲刺班 串讲班 报名
课时 主讲老师 试听 课时 主讲老师 试听 课时 试听
 初级会计实务 40 刘艳霞 讲 座 20 刘艳霞 讲 座 6 讲 座
 初级经济法基础 赵俊峰 讲 座 22 游文丽 讲 座 6 讲 座
 中级会计实务 50 郑庆华 讲 座 21 郑庆华 讲 座 6 讲 座
 中级经济法 赵俊峰 讲 座 21 游文丽 讲 座 6 讲 座
 中级财务管理 刘艳霞 讲 座 20 刘艳霞 讲 座 6 讲 座

现在报名 请点击进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报名签约保过班套餐=基础班+强化提高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应试技巧班+内部资料精华班=300元/科(原价360元) 详情>> 详情咨询:400-688-9360
会计职称辅导科目 主讲老师 课时 优惠价格 课程试听 报名
初级 初级会计实务VIP保过班 苏苏陈培霖 99 300元(原价360元) 试听 试听 报名
初级经济法基础VIP保过班 赵俊峰王丽娟 99 300元(原价360元) 试听 试听 报名
中级 中级会计实务VIP保过班 郑庆华 109 300元(原价360元) 试听 试听 报名
中级经济法VIP保过班 赵俊峰王丽娟 109 300元(原价360元) 试听 试听 报名
中级财务管理VIP保过班 刘成举 109 300元(原价360元) 试听 试听 报名
更多课程>>>  更多介绍>>>  点击进入>>>
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苏苏老师
在线名师:苏苏老师
  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详细]
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