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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 1 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 4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 10 页: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 17 页: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1 页: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6 页: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28 页: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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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熟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房产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 .摩托车。

  5 .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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