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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 1 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 4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 10 页: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 17 页: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1 页: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6 页: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28 页: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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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一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契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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