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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 1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 3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 11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 18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 23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 34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 40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46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五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主体与类型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其他禁止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四)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

  (五)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形式的责任、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

  四、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五、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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