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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 1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 3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 11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 18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 23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 34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 40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46 页:201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主要内容

  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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