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3.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并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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