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的开具应符合要求。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罪名。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5.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l7%、l4%、l3%、11%、9%和5%。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7.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等内容。
8.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1.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2.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3.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
4.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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